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多年来,我国在科学技术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提高我国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了一些评价不分类、“一刀切”,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风气和短期行为,甚至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事件屡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科技活动,干扰了我国科技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已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科学技术部十分重视科技评价工作,早在几年前就部署了一系列有关科技评价理论、方法及政策体系的软科学研究,并出台了系列文件和规定,如《科技评估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等。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在今年5月15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科学院、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意见,指出了方向。随后,为了切实有效地把《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到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完善科学技术评价体系,我们制定并印发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针对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较为系统地回答了如何评价、依据什么评价等重要问题,用于指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科学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办法》针对当前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改进措施和方法:提出了科学技术评价必须有利于鼓励原始性**,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良人才,有利于营造宽松的**环境,有利于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明确界定了评价工作有关各方的职责,规定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以保障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建立评价有关信息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了评价专家的遴选,要求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积极推行科学技术评价国际化,在保障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的评价,可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区别不同评价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确定评价周期,减少评价数量,避免过重过繁的评价活动;建立健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建立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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